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1〕93号)和《关于推进执行<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济公积金〔2011〕24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维护职工权益,现对缴存单位职工申请贷款有关规定做如下调整:
一、正常足额逐月缴存单位
缴存单位本月度内及下下月月底前缴存该月度住房公积金均为正常缴存,该单位职工可正常申请贷款。
二、欠缴单位
缴存单位如果出现欠缴,欠缴期数6期以下,须先补齐欠缴期内的住房公积金,然后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与欠缴期相同期数住房公积金后,中心相关科室方可受理、审批、审核该单位职工贷款申请
缴存单位如果出现欠缴,欠缴期数6期以上(含6期),须先补齐欠缴期内的住房公积金,然后逐月足额正常缴存6期住房公积金后,中心相关科室方可受理、审批、审核该单位职工贷款申请。
三、信贷科、审计科同时要审核申请贷款职工购房所属的开发企业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后方可审批发放职工贷款。
四、信贷科审批同意后,即可先通知开发企业将保证金打入银行保证金账户,以提高职工贷款时效。
一、正常足额逐月缴存单位
缴存单位本月度内及下下月月底前缴存该月度住房公积金均为正常缴存,该单位职工可正常申请贷款。
申贷时间 | 缴存状态 | 申贷时间 | 缴存状态 |
1月1日——31日 | 上年11月份 | 7月1日——31日 | 当年5月份 |
2月1日——28日 | 上年12月份 | 8月1日——31日 | 当年6月份 |
3月1日——31日 | 当年1月份 | 9月1日——30日 | 当年7月份 |
4月1日——30日 | 当年2月份 | 10月1日——31日 | 当年8月份 |
5月1日——31日 | 当年3月份 | 11月1日——30日 | 当年9月份 |
6月1日——30日 | 当年4月份 | 12月1日——31日 | 当年10月份 |
二、欠缴单位
缴存单位如果出现欠缴,欠缴期数6期以下,须先补齐欠缴期内的住房公积金,然后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与欠缴期相同期数住房公积金后,中心相关科室方可受理、审批、审核该单位职工贷款申请
缴存单位如果出现欠缴,欠缴期数6期以上(含6期),须先补齐欠缴期内的住房公积金,然后逐月足额正常缴存6期住房公积金后,中心相关科室方可受理、审批、审核该单位职工贷款申请。
三、信贷科、审计科同时要审核申请贷款职工购房所属的开发企业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后方可审批发放职工贷款。
四、信贷科审批同意后,即可先通知开发企业将保证金打入银行保证金账户,以提高职工贷款时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