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既然缴存账户里的钱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了,为什么不能随意提取自己的公积金呢?今天,小编为您来解答。
“缴存账户余额能否提取,以及怎样提取?”本质上属于产权属性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具体来讲,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并不实际占有,即不享有占有权,它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运作管理。职工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用途,不能随意转让和供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使用权和处分权受限制。住房公积金不能随职工个人意愿决定保值增值方法和收益率,只能按照国家、本省的政策规定统一保值,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而不是由职工个人决定,收益权也受到限制。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设立的,是具有专项用途的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职工不能任意提取。
根据国家、省、市、县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十同”建设标准,缴存职工有住房消费行为或者不具备缴存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情形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6.偿还商贷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的;
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
1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