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住房公积金缴...
关于印发《济源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公积金〔202015                     签发人:  

 

关于印发《济源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责任单位:

按照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济源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考核实施细则》已经经过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4日


济源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丰富和完善济源示范区目标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切实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实现“住有所居”美好生活目标,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2020年目标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原则,工作人员要严守考核纪律,不得降低标准,不得感情用事,不搞暗箱操作,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考核对象

本实施细则考核对象适用于济源示范区片区管理办公室、镇(街道)、区直单位、在济国有企业。

第四条  考核周期和机构

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此项考核的组织和评定工作,相关日常工作由中心稽查科具体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坚持激励和惩戒并重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评分标准分为全额扣分项、部分扣分项、加分项三类。

(一)全额扣分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此项考核的全部分值予以扣除。

1.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2.未配备相对固定,且熟悉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业务的专职经办人员的;

3.未申请缓缴业务,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4.挤占、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5.不配合,甚至阻碍市公积金中心业务检查或行政执法的。

(二)部分扣分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扣除相应分值,扣完为止。

1.不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开展政策宣传、归集扩面活动的,每次扣5分;

2.单位新入职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未及时设立缴存账户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扣5分;

3.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两个月的,扣5分;

4.单位信息变更或错误,未及时更改的,扣3分;

5.缴存人员信息错误,未及时更改的,每人扣1分;

6.单位挂账金额过多,未及时分摊至个人账户的,以挂账金额足够分摊月份为准,每月扣3分;

7.缴存基数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外的,扣5分;

8.未及时为缴存职工办理开户、封存、转移等归集业务,发生投诉的,每次扣5分。

(三)加分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过核实后,增加相应分值,总分不超出目标考核规定分值。

1.通过单位开展归集扩面工作,所辖企业新增开户人数,且正常连续缴存的,每人增加1分;

2.提出归集扩面有效举措,经市公积金中心采纳的,每条增加2分。

第六条  初始评分时实行百分制,在转换目标考核分值时,以总分最高分为基准,视为满分1分,其他单位通过以下公式转换相应分值。

第七条  考核程序

此项工作按照汇总、评分、审定、上报的流程进行考核。

(一)汇总。坚持申报和核查并行的原则,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将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中心稽查科;稽查科依托日常业务记录和年度检查逐一核实相关事项,并将核查结果进行汇总。

(二)评分。稽查科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逐一对各单位缴存情况进行评分,然后按照公式折算成目标考核相应分值。

(三)审定。稽查科将考核情况向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详细汇报,并提交评分结果进行审定。

(四)上报。按照年度目标考核要求,及时将审定后评分结果上报至督察局,作为全市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凡考核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提供的数据和佐证资料要客观真实有效。市公积金中心将实行留痕管理,所有资料归档备查。

第九条  考核工作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中心纪检监察组和督察局监督。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9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