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自主缴存者:
为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和《济源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7〕48号)等有关规定,动态平衡住房公积金缴存与工资水平,保障长期住房资金积累,维护缴存主体权益,充分发挥缴存政策的“控高保低”作用,济源公积金中心经研究决定,现将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分为单位强制缴存和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两种,此次调整对象包括:济源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自主缴存者。
二、调整时间
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至7月31日,各缴存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安排调整申报时间,每年只限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适用新的汇缴年度,即从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本人2025年度(自然年度,下同)月平均工资计算,具体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核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缴存基数不应超过济源统计部门公布的202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缴存基数区间为2350元至21377元。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缴存基数区间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未在缴存基数区间的,以临近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自主缴存人员2026年度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025年度济源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20元(已截取十位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2350元,具体取值应截取十位数。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也应保持一致,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单位和职工可在上述区间内确定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统一定为10%,不可变更。
(三)月缴存额
单位缴存的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具体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元以下采取四舍五入(下同)。
自主缴存不存在单位缴存部分,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自主缴存者宜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缴存,每月存足缴存额由业务系统自动批扣,无需再办理汇缴手续。
四、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缴存基数调整和上调缴存比例业务已经实现网上办理,开通网上服务大厅业务的缴存单位,专管员可以通过Ukey直接登录单位网厅进入操作页面,然后根据网厅页面提示进行网上自主办理。该方式操作便利、快捷高效,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和窗口排队等待,实现“零跑腿”,建议缴存单位作为办理此业务的首选。
(二)窗口办理
若单位选择窗口办理基数调整业务,单位专管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U盘到业务窗口拷贝《单位批量调基表》,核对缴存人员基本信息,录入新的缴存基数,打印纸质版(1份,加盖公章)之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业务窗口申请办理。目前,自主缴存者基数调整业务仅支持窗口办理方式,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若单位选择窗口办理上调缴存比例业务,单位专管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业务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1份,加盖公章)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下调缴存比例,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目前仅支持窗口办理方式,具体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办理要素参照《济源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信息校对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要求,单位在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时,各专管员应认真核对单位信息和职工信息。若信息不完整或有错误,专管员应根据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办理渠道操作权限设定,分别通过业务窗口和单位网厅两种渠道办理变更手续。通过业务窗口办理的,专管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窗口领取、加盖公章);通过单位网厅渠道办理的,专管员根据网厅页面提示自行变更。
单位信息和职工部分信息仅能通过业务窗口变更,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开户日期、单位账号、账户类型、单位性质、单位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专管员)联系方式、经办人(专管员)姓名;职工部分信息包括:职工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账号类型、性别。以下职工信息可以通过业务窗口或单位网厅进行变更,具体包括:职工手机号码、婚姻状况、学历、职业、职务、职称。
六、相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及时予以公示,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缴存单位和自主缴存者应办理过2026年6月份的汇缴业务之后,再办理本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调整完成之后,在本汇缴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
(三)有历史挂账问题的单位,应同步予以分摊处理,公积金中心将进行督促整改。
(四)缴存基数不符合控高保低上下限要求的,须及时纠正调整,公积金中心对超出上下限区间的违规缴存不予办理。
(五)各缴存单位和自主缴存者调整过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之后,应根据新计算的月缴存额,按月、足额、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