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办理机构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D区4楼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391-12329、0391-6633773
3.网上查询:河南政务服务网、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官网、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五、申请条件
办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缴存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行为;
3.缴存账户是封存状态;
4.已故职工存在继承人。
六、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到市民之家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七、申请材料
遗产继承涉及多个继承人,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在3万元以下,存在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采取委托承诺方式办理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小额提取承诺书(公积金窗口受理岗提供,申请人填写)
2.火化证、注销该户籍的户口本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I类银行卡(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原银行其中之一)、配偶为继承人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遗产继承涉及多个继承人,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在3万元以下,且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办理,并提供相应材料:
1.选择所有继承人共同到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窗口申请办理的,应签署《同户成员委托领取人证明》(公积金窗口受理岗提供,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填写签字盖章);
2.选择通过公证或法院判决(调解)的方式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的,应提供公证或法院判决(调解)相关法律文书;
3.选择通过由已故职工原单位申请办理的,应提供该单位提取已故职工公积金的申请书、经办人(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相关银行账户凭证;
4.火化证、注销该户籍的户口本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5.选择继承人办理的,应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I类银行卡(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原银行其中之一)、配偶为继承人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八、办理流程
此业务仅支持窗口办理,遵循以下业务办理流程:
1.领表:选择所有继承人共同到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窗口申请办理的,提取申请人先到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窗口领取《同户成员委托领取人证明》,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加盖公章。选择其它方式办理的,没有此环节。
2.申请:提取申请人携带相应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岗申请办理,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受理: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岗接收、核查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并退回材料;对申请材料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或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初审通过,推送业务信息至复核岗,并填写打印《提取受理回单》。
4.复核:综合业务窗口复核岗依据岗位职责对受理岗推送业务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环节办理情况等要素进行复核,对办理不合规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并退回材料;对办理合规的,予以复核通过。5.送达:综合业务窗口复核岗复核通过之后,划转相应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申请人查询到账后办结。
九、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D区4楼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科
2.电话监督投诉:0391-12329、0391-6633773、0391-6612969
十二、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D区4楼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十三、常见问题解答
1.为什么已故职工缴存账户3万元以下,可以采取委托承诺制办理?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单位代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受限,只能在符合住房消费的情况下使用。职工去世之后,不再具备缴存条件,此时公积金账户应视为已故职工个人储蓄账户,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纳入遗产继承的范畴。参考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相关规定,同步简化已故职工缴存账户3万元以下额度的办理手续,推出了委托承诺办理制。然而,缴存账户在3万元以上,或者3万元以下但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前者金额过大,后者与已故职工关系相对较远,违规提取的风险较大,仍需要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经公积金业务窗口审核无误后办理。
2.申请人采取委托承诺办理的,应该履行什么责任?
答:申请人应对提供材料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示范区公积金中心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提供虚假材料和谎报信息等行为视同骗取公积金,依法予以追还,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处置。
3.在办理该提取业务时,已故职工的缴存账户没有封存,应该怎么处理?
答:经公积金业务窗口查询已故职工缴存账户状态为正常后,由窗口工作人员或者申请人主动联系已故职工原单位沟通相关事宜。若是该账户已经足额缴存,原单位经办人直接办理封存业务即可;若是原单位存在欠缴公积金的行为,应依规妥善处理之后,再办理封存和提取业务。
4.办理过提取业务之后,该缴存账户是否保留?
答:办理过此业务之后,原有缴存账户将是零余额账户,应于同步注销。
5.涉及多个继承人的,能否每个继承人分别来办理提取业务?
答:综合考量技术条件的限制,政策的执行成本和效率等因素,销户提取采取的是一次性提取的管理模式,不支持分批次办理提取业务。
6.已故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否办理提取业务?
答: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回收,维护归集资金安全,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账户实施“只进不出”的管理模式,按照《济源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职工的缴存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贷款,不能办理提取业务。该房产的继承人应与示范区公积金中心协商一致后,变更债务人和还款卡号,继续偿还该笔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