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核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
目前我市有600余家单位6万余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改善居住条件方面发挥了互助保障作用。但缴存中存在着部分单位缴存基数偏低等情况,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职工权益也造成了侵害,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全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除财政划拨单位以外的所有缴存单位。
二、缴存基数标准
2012年缴存基数为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三、核定办法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各单位进行2012年基数核定。
2、各单位在核定基数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签字的2011年3、6、9、12月份的工资表,由管理中心根据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拿出2012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初步意见。
3、单位缴存基数初步意见由管理中心下发各缴存单位,经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并经中心业务信息系统电子确认,作为缴存单位2012年缴存依据。
4、缴存基数核定每年进行一次,今年7月份的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同时进行。
5、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定于2012年4月1日开始, 6月30日前结束。
6、各单位2012年缴存基数在核定后的下一月执行,7月份以后进行核定的单位,须从7月份开始执行。
7、未按规定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该单位缴存基数按市统计部门2011年企事业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8、不按规定调整基数的单位,暂停办理该单位的归集、贷款、支取等业务。
9、欠缴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