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心概况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新闻动态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务公开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事指南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法规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热点答疑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表格下载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派驻监督
 

关于全市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11-13 来源: 作者: 浏览: 3 次
关于全市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范围内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省级以上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应当在取得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许可后,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代理劳务派遣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输入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条款中,应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单位缴存。  
四、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比例参照劳务输入单位其他职工的标准执行,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文件进行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做好缴存工作。至2012年11月底仍未建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予以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在劳务派遣单位成立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将同时明确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责,并督促其依法建缴。以推进劳务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