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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5-11-13 来源: 作者: 浏览: 3 次
 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1、2013年度财政划拨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市财政局提供的个人代扣数据为准,缴存比例仍为单位、个人各10%。
  2、各镇办、市直其他单位及省直管单位、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单位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5%-12%之间。
  3、未按规定进行缴存基数核定调整的单位,该单位2013年缴存基数按市统计部门2012年企事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4、2011年、2012年新开户缴存单位仍可执行管理中心优惠缴存政策。  5、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管理发展情况,适当提高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三、调整时间
  1、2013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自5月20日起至7月30日结束。
  2、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未交清的单位,须在2013年6月底前结清,方可进行调整缴存。
  3、各单位2013年缴存基数在核定后的下一月执行,7月份以后进行核定的单位,须从7月份开始执行。
  四、调整办法
  1、各单位在调整基数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签字的2012年3、6、9、12月份的工资表,由管理中心提出2013年单位缴存基数初步意见。经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并经中心业务信息系统电子确认,作为缴存单位2013年缴存依据。
  2、各单位在缴存基数、比例核定调整时,专管员应携带数据盘到中心拷贝职工基本信息,完成调整申报工作后方可办理汇缴。
  3、各缴存单位应按照管理中心要求做好日常汇缴,按月缴存,准确到人,及时入账。
  4、各单位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