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实施惠民便民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贯彻《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和住房公积金领域“四级十同”建设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积极回应职工急难愁盼事宜,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细化量化业务办理标准,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结合济源实际,经研究,决定推出更多惠民便民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升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服务便利
提前还款业务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结清贷款,支持使用缴存账户余额和银行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办理主体由主贷人调整为主贷人和共贷人分别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偿还金额由“整千位”调整为“整百位”,且全年不限还款次数;提前结清贷款和使用银行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款的,取消还款1年以上的时间限制,但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方式提前部分还款的,仍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方可办理。
二、增加偿还商贷本息(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频次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包括偿还月还款额、提前部分还款、提前结清贷款三种提取情形,不再要求其中两类或三类情况提取额度累加集中办理,同步取消一年只能提取一次和还款一年以上才能办理的限制。偿还月还款额提取的,首次提取时间应在还款满 6个月后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已经支付的还款金额(不含逾期产生的罚息),再次提取间隔应大于6个月,前期未提取的还款金额可以累计核算提取;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结清贷款的,应在获取相关还款凭证6个月以内申请办理,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凭证记载金额。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同步调整,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优化更换新担保人条件
新担保人在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或缴存账户余额1万元以上的同时,其年龄到法定退休的年限应大于贷款剩余年限。若借款人、新担保人、剩余担保人三者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大于贷款余额,新担保人无年龄限制。
四、拓展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路径
遗产继承涉及多个继承人,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在3万元以下的,可以委托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中一人采取承诺办理的方式申请办理该业务。提取申请人应签署《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小额提取承诺书》,并对提取资金保管、分配、纠纷处理等事宜负责。
遗产继承涉及多个继承人,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在3万元以下,且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办理该业务:
1.所有继承人共同到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并签署《同户成员委托领取人证明》,提取金额划转到指定一名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2.通过公证或法院判决(调解)的方式,在相关文书中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该业务。
3.由已故职工原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提取金额转入原单位账户,并对提取资金保管、分配、纠纷处理等事宜负责。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示范区公积金中心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依法予以追还,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公安等部门联合处置。
业务办理事项未涉及调整的要素,继续参照《济源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