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济源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由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济源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住房贷款偿还压力,规范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4〕24号)和济源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符合济源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向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贷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济源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的商业住房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济源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贷的缴存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支持以本人和配偶(以下简称“转贷人”)名义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共有产权人为配偶之外的,暂不支持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五条 转贷人的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所贷房产、家庭房产套数、个人信用、偿还能力等商转公贷款条件与目前公积金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按照《济源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贷款条件除遵守第五条规定外,结合商转公贷款特性,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贷住房应是转为现房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转贷住房仅为原商贷设定抵押权,产权明晰,不存在除原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设立有居住权、租赁权、二次以上抵押等),可以正常设立顺位抵押权,为商转公贷款提供抵押物担保。
(三)原商贷近一年内逾期记录不超过2次,且无未归还逾期金额;原商贷余额在1万以上,且商贷银行同意转贷人提前结清贷款。
(四)商贷银行在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范围内,且商贷银行、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保持一致。
第七条 转贷人在偿还商贷期间,婚姻关系发生变更的,以目前婚姻状态和人员构成,审核商转公贷款相关资质和条件,计算公积金贷款次数、贷款额度、偿还期限等贷款要素。
第三章 转贷方式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的转贷方式分为先还后贷和以贷冲贷两种方式,由转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
第九条 先还后贷方式。转贷人符合办理条件的,先自行结清商贷、解除原商贷抵押之后,再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至转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以贷冲贷方式。在商贷尚未结清的情况下,转贷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增加公积金中心为顺位抵押权人之后,发放贷款偿还原商贷,差额部分由转贷人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并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此方式仅限于在开通以贷冲贷商转公贷款的受托银行范围内开展。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布和更新开通以贷冲贷商转公贷款的受托银行名单,方便转贷人查询办理。
第十二条 以贷冲贷方式的合作银行应在本行开设用于接收和划转、结算商转公资金的还贷过渡账户,该账户应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并向公积金中心报备。原商贷银行要优化内部业务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商转公贷款业务,做好内控、资金划转结算等工作,防范化解商转公资金风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在按照《济源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结合商转公贷款特性,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转贷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本,在申请贷款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婚姻证明和合法的房产权属证明;夫妻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相关协议或文书必须对该住房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说明或认定。
(二)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
(三)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近一年的还款记录。
(四)转贷人家庭(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房屋信息查
询告知单(公积金中心提供)、一个月以内的征信报告、偿还或接收公积金贷款的I类借记卡。
(五)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还应提交提前结清商贷明细、提前结清商贷证明、注销抵押凭证。
(六)选择以贷冲贷方式的,还应提交《济源商转公贷款联系函》(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贷银行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
(七)转贷人是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还应提交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电子码”代替。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先还后贷方式的办理流程
(一)贷款咨询:转贷人向公积金中心综合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咨询商转公事宜,对照贷款业务标准,确认缴存情况、房产状况、商贷情形、贷款额度、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基本要素,确保符合办理标准,达到自身预期;向商贷银行查询房贷基本情况,咨询提前结清贷款事宜,约定还款时间,确保及时结清商贷。
(二)结清商贷、注销抵押:转贷人在咨询过后,符合办理标准的,按照约定日期到商贷银行使用自有资金结清原商贷和办理注销原抵押手续。
(三)贷款申请:转贷人办理过结清原商贷和注销原抵押业务之后,在1个月以内,持相关凭证以及第十三条规定其它材料,到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四)贷款受理:业务窗口接收、核查申请材料,对照办理标准进行初审,并将基本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推送业务信息和材料至信贷复核岗。
(五)预签约、预抵押:经初审通过的,转贷人预先签订《济源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手续,但并未生效。
(六)复核、审批:按照贷款标准和业务运转流程,经过复核、审批两个环节,进一步核查材料的真实性、业务的合规性、录机的准确性。符合办理规定的,前期办理的签约、抵押业务生效。
(七)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获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之后,发放公积金贷款至转贷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以贷冲贷方式的办理流程
(一)咨询领函:转贷人向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咨询商转公事宜,对照贷款业务标准,确认缴存情况、房产状况、商贷情形、贷款额度、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基本要素,确保符合办理标准,达到自身预期;向商贷银行查询房贷基本情况,咨询提前结清贷款事宜,征得同意之后,由商贷银行出具《济源商转公贷款联系函》一式两份。
(二)贷款申请:转贷人征得原商贷银行同意以贷冲贷的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之后,持《济源商转公贷款联系函》,以及第十三条规定其它材料,到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复核、审批:按照贷款办理标准和业务运转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经过受理、复核、审批三个环节,核查材料的真实性、业务的合规性、操作的规范性。符合办理规定的,予以通过,填写《济源商转公贷款联系函》一式两份,并通知转贷人办理签约和顺位抵押业务。
(四)签约、顺位抵押:贷款审批通过的,转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业务窗口签订《济源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与公积金中心一起到不动产中心窗口办理顺位抵押业务。
(五)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获得办理过顺位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之后,发放公积金贷款至过渡银行账户,并通知原商贷银行。
(六)偿还差额、结清商贷。收到公积金放款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原商贷银行计算好原房贷余额与公积金发放贷款之间的差额之后,通知转贷人偿还差额部分商贷,同时使用过渡账户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结清商贷,并打印相关证明。
(七)注销抵押、变更顺位。原商贷结清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商贷银行协助转贷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打印相关凭证之后,转贷人与公积金中心一起到不动产中心窗口办理顺位抵押变更业务,由第二顺位变为第一顺位。
第六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按照《济源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济源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计算除遵守第十六条规定外,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提前结清商贷本金额度;选择以贷冲贷方式的,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商贷余额减去2个月还款额之后的差额(截取整万位)。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计算除遵守第十六条规定外,原商贷已还期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截取整年位)。
第十九条 商转公贷款本息偿还,实行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由转贷人在贷款申请时自主选择。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将商转公贷款审核、发放、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贷款档案及时进行归档、保管、利用、移交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的偿还分为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和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两种方式,具体业务类型和办理标准按照《济源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贷人应履行按时偿还商转公贷款本息、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和提供足额抵押价值的义务。未尽到相关义务的,按照《济源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管理办法》《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后停缴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各类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转贷人,追回骗贷资金,取消5年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向转贷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处置。
第二十四条 选择以贷冲贷方式的,转贷人应配合商贷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未按时结清,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商转公贷款申请,终止办理流程,本年度内转贷人不得再次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转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选择以贷冲贷方式的,原商贷抵押注销之后,转贷人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办理顺位变更业务,以保证后者及时获得第一顺位抵押权,维护商转公贷款流程和档案的完整性、合规性。逾期未配合办理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将该不良行为纳入失信行为管理体系,冻结其缴存账户,限制缴存账户余额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济源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金风险防控要求,结合济源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运行变动情况,维护正常的业务办理秩序,建立商转公贷款动态启停机制和预约轮候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个贷率在85%以下或者未超出窗口承载量时,正常受理商转公贷款。
(二)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或者超出窗口承载量时,对商转公贷款实行预约办理,适当引导轮候限流。
(三)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暂停商转公贷款办理。
(四)商转公贷款暂停办理之后,个贷率下降至85%(含)以下并持续三个月(含)以上,可启动商转公贷款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政策的解释和实施,也可根据行业政策法规变化、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归集资金流动性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商转公贷款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