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各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行政 法规 |
1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3.24 |
地方 法规 |
1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10.01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90.10.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01 |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法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01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07.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2.01.01 | |
地方 法规 |
1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列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11.26 |
政府 规章 |
1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列》 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7.07.01 |
(一)行政处罚(共2项)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列》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列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