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公积金管〔2018〕2号
关于不支持全款购买商品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决定
各缴存单位、职工:
住房公积金是缴存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存储起来,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专项资金积累,其制度定位是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具有很强的互助性、保障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即职工在购房缴纳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支付给售房单位,而全款购买商品房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贷人个人账户。这既不符合个贷规定,也视同该职工具有支付能力,不属于基本住房保障范畴,同时增加了信贷风险,占用大量优质资金,推高了个贷率,致使部分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缴存职工失去申贷机会。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着力满足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抑制房地产市场过度投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支持全款购买商品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