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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贷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5-27 来源: 作者: 浏览: 3 次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部分贷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豫政办20162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对部分贷款业务规定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可贷额度。职工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一年内购买自住住房,没有担保及其他商业贷款,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按照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计算,即:

1.单方账户余额3000(不含)以下,可贷10万元;

2.单方账户余额3000元(含)至15000元(不含),可贷额度为10万元加上账户余额的10倍;

3.单方申请时,账户余额在15000元(含)以上的,满足最高限额25万元;

4.夫妻双方申请时,可贷额度按照单方标准叠加计算,总额度不得超过双方最高限额40万元;

5.计算可贷额度时,账户余额保留至千位;

6.借款人有5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贷款利率上浮10%,有10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不予贷款。

二、“既提又贷”。职工一年内购买自住住房进行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办理“既提又贷”业务,提取、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

以上规定自510日起正式执行。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