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部分贷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豫政办﹝2016﹞2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对部分贷款业务规定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可贷额度。职工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一年内购买自住住房,没有担保及其他商业贷款,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按照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计算,即:
1.单方账户余额3000元(不含)以下,可贷10万元;
2.单方账户余额3000元(含)至15000元(不含),可贷额度为10万元加上账户余额的10倍;
3.单方申请时,账户余额在15000元(含)以上的,满足最高限额25万元;
4.夫妻双方申请时,可贷额度按照单方标准叠加计算,总额度不得超过双方最高限额40万元;
5.计算可贷额度时,账户余额保留至千位;
6.借款人有5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贷款利率上浮10%,有10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不予贷款。
二、“既提又贷”。职工一年内购买自住住房进行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办理“既提又贷”业务,提取、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
以上规定自5月10日起正式执行。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