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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7-05-27 来源: 作者: 浏览: 3 次

济源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范围,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提供支持,助推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济源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如未纳入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范围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适用本办法:

1、城镇个体工商户:指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正常营业个体经营者;

2、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指在本市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自己创造的成果或掌握的技能技术采取转让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

3、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或农民工:指在本市与雇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上述人员(简称"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四条  自主缴存者应提供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填写《济源市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薄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最近六个月发票领购记录或者其他能证明正常经营的材料;

5、自由职业者需提供本人职业证明、最近三次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6、进城务工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工资表、社保证明。

7、身份证、户口薄不能证明本人或家庭在本市辖区内居住的,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或家庭在本市辖区内居住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专户。

第六条  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济源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准,缴存比例为10%,同时不超过当地的最高月缴额。

第七条  中心对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个人按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自主缴存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源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自主缴存者因故停缴满一年且无公积金贷款的,或自主缴存者离开本市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持相关资料经本人申请可销户一并提取本息,但在销户提取后2年内个人不得再次以自主缴存者名义开户缴存。

第九条  自主缴存者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再次按本办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在符合贷款条件时,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