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制单位2013年缴存基数的补充规定
为鼓励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性,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特针对新建制及建制单位缴存基数做如下规定:
1、新建制单位建制当年(2012年7月以后建制),缴存基数可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或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1360元)执行。
2、建制第二、第三年(2010年7月-2012年6月建制)可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或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1630元)执行。
3、建制三年以上(2010年6月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或本市上年度全市其他职工平均工资2120元执行。
4、银信、烟草、税务等部门最高缴存基数按本市上年度机关职工平均工资(2860元)的3倍缴存或按河南省行业系统平均工资执行。(行业系统平均工资证明由执行单位提供,交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缴存依据。)
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2013年的缴存基数为济源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710元;
6、本规定的执行年度为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未按国家、省、市缴存政策规定执行的,管理中心暂停归集该单位住房公积金,同时停办该单位职工贷款、支取业务。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