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办理机构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缴存职工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D区4楼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或建行济源分行住房金融业务中心,或交行济源黄河大道支行现场咨询
2.电话咨询:0391-12329、0391-6633773
3.网上查询:河南政务服务网、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官网、济源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五、申请条件
购房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以作为提取申请人,分别提取各自缴存账户余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1.缴存职工购买自住商品房,或者在济源行政区域内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5年以内;
2.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提取申请人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未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缴存账户冻结等情形;
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提取的,提取项目准入申请已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核。
六、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提取申请人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D区4楼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或建行济源分行住房金融业务中心,或交行济源黄河大道支行申请办理
相关责任单位到市公积金中心稽查科申请办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提取项目准入
七、申请材料
提取申请人在办理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提取业务之前,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办理项目准入:
1.提取公积金的项目申请书;
2.安置项目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
3.安置房分配方案;
4.安置人员名单。
提取申请人在办理自住住房(商品房、安置房)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I类银行卡(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原银行其中之一);
2.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3.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应提供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补缴房款差价的全额票据;
4.所购住房已经办理济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查询记录(济源公积金中心提供);
5.所购住房已经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贷款总额查询记录(加盖异地公积金中心公章,洛阳、三门峡两地贷款总额信息由济源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
6.所购住房已经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或商贷总额查询记录(加盖银行公章);
7.购房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薄或其他凭证;
8.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八、提取频次和额度
1.购房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申请人可以分别提取各自缴存账户余额2次,在第二次办理购房提取时,时间间隔应超过12个月。
2.各自缴存账户余额每次提取留足6个月以上缴存额的情况下,购房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申请人的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与贷款总额之间的差额。
九、办理流程
棚户区改造安置的责任单位在办理项目准入时,应遵循以下办理流程:
1.申请:责任单位携带相应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稽查科申请办理该业务,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稽查科接收准入申请之后,对准入条件、申请材料、项目状况、安置房分配和人员情况等进行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审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根据受理意见,综合考量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影响,并提出审批意见,转交稽查科办理。
4.办结:稽查科将审批意见告知责任单位,对于不予办理的,退回原材料并告知理由;对于准予办理的,转交综合服务大厅予以办理。
缴存职工在办理自住住房(商品房、安置房)提取时,应遵循以下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申请人携带相应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窗口(含银行代办窗口)受理岗申请办理该业务,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岗接收、核查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及理由并退回材料;对申请材料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或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并填写打印《提取受理回单》。
3.复核:综合业务窗口复核岗依据岗位职责对受理岗所推送业务的申请条件和材料,以及受理环节办理情况等要素进行复核。对办理不合规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及理由并退回原材料;对办理合规的,予以复核通过。
4.办结:综合业务窗口复核岗复核通过之后,业务系统划转相应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申请人查询到账后办结。
十、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D区4楼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
2.电话监督投诉:0391-12329、0391-6633773、0391-6612969
十三、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D区4楼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或建行济源分行住房金融业务中心(沁园路丹尼斯对面),或交行济源黄河大道支行(黄河大道与愚公路交叉口东南角)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执行,银行代办网点以银行工作时间为准。
十四、常见问题解答
1.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安置房)的提取额度上限怎么界定?
答:从资金来源角度讲,购房总价款由职工支付资金和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两部分组成。凡职工支付资金均可视为首付款,也是此项业务的提取额度上限。
2.购房职工未缴纳公积金,或者暂时不提取公积金,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办理购房提取吗?
答:可以。购房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以作为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各自缴存账户余额,不需要以购房职工缴纳或提取公积金为前提,方便 家庭从容安排资金。
3.所购住房已经办理住房贷款,还可以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吗?
答:若所购住房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根据《济源住房公积金借款协议》等相关约定,基于该贷款的公益属性,借款人的缴存账户视同于冻结状态,无法办理提取业务,其缴存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只能办理“冲还贷”、缴存账户余额冲抵等业务,以维护缴存资金安全。但是,父母、子女等其他提取人在购房首付款范围内,仍可以办理购房提取业务。若所购住房已经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购房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提取人在购房首付款范围内,仍可以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同时,符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条件的,仍可以正常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4.购买自住住房5年以内,时间起始节点以什么为依据计算?
答:合同签约是确立买卖关系、明确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行为。因此,购买自住住房交易年限的认定,以住房交易合同签约日期为起始节点。然而,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其开具时间受一次性或分批付款方式与开发商财务流程影响,不具备统一性与法律确权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5.办理购买安置房提取之前,为什么需要项目准入环节?
答:目前,安置房的交易信息未实现共享,仅能依靠窗口人员凭借过往经验识别受理材料的真伪,而购买安置房提取相关的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和票据易于造假,又缺乏有效的核验手段,事先对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进行了解,可以划定此项提取业务的范围和鉴别提取事由的真伪,降低骗取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