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公积金〔2016〕15号
关于对公积金贷款欠缴户拟上浮利率
实行商业贷款利率的公告
为加强贷后管理,减少信贷风险,针对贷款后欠缴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针对人群: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欠缴公积金12个月以上人员(已退休、死亡、贷款时一次性补缴够贷款年限的除外)。
2、依据条款:《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款: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通知其补缴,不履行缴存责任的,借款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权益自动解除,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一款: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且拒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其归还剩余全部贷款。
3、有关人员看到公告后,请速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核对个人信息。
4、上浮实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后,实行至贷款结清为止。
5、咨询电话:6612199,联系人:王丽莎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4日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4日印发